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(试行)》的通告 2024年 第85号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(试行)》的通告 2024年 第85号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指引(试行)》,现予以通告,以 增强 我区经营主体 信用合规意识,引导 经营主体 建立 信用合规制度,防范 信用违规风险,推动 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。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 年 10 月 15 日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 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( 试行 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 鼓励 经营主体 诚信自律,弘扬诚信 文化,增强 信用合规意识,引导 经营主体 建立 信用合规制度,防范 信用违规风险,推动 经营主体 高质量发展,根据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》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营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》等 法律、法规及相 关 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指引。
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 经营主体 是 指 在 我 区 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及非法人组织。
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 经营主体 依法合规、诚信经营,其全部信用合规义务得以履行。
第 四 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,是指 经营主体 以 有效防控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,以提升依法信用合规建设为导向,主要包括:建立信用合规制度,落实信用合规内容,完善信用合规管理,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。
第 五 条 本指引所称 经营主体 信用信息 包括 经营主体 基础信息、年报信息、抽查检查信息、许可信息、 信誉信息、承诺信息、 行政处罚信息、不实承诺信息、经营异常名录(经营异常状态)信息、严重 违法 失信名单信息等。
第二章 信用 合规 制度
第六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健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,构建分级分类的信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,明确总体目标、合规内容、合规管理等。
第 七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根据法律 、 法规 及相关规定 等变化情况,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,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。
第 八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,财务、销售等部门为成员的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小组,建立协调合作机制;配备 信用合规管理员,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,接受行政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,负责 经营主体 信用合规管理,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、预警 、 评估 和应对处置,推动 经营主体 信用合规建设。
大 中 型企业 可以 配备与经营规模、业务范围、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,加强业务培训,提升专业化水平。
第三章 信用合规内容
第 九 条 经营主体 在申请 办理 登记 注册、 行政许可 等行政 事项时应 当 提交真实材料,对承诺事项的真实性、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,不得 弄虚作假。
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八条之规定,于每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,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(新疆) 报送上一年度年报,并向社会公示。
个体工商户 、 农民专业合作社 应当按照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》《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》规定报送、公示年报。
第十 一 条 企业 应当按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第十条之规定,自 应当 公示 信息形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。
第十 二 条 经营主体 应当 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,不得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。
第十 三 条 经营主体 应当按《 经营主体 登记管理条例 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,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,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 经营主体 应 当 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。
第十 四 条 经营主体 应当 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。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,应当 依法向 登记机关 申请 变更登记。
第十 五 条 经营主体 应当 遵守各行业 领域 有关法律 、 法规及相关规定,合法合规经营,做到主体资格合规、业务经营合规、制度管理合规、场所要求合规、从业人员合规等。
第十 六 条 经营主体 应 当 严格防范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。
第四章 信用合规管理
第十七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各领域各环节,贯 穿 决策、执行、监督全过程。
第十八条 鼓励 经营主体 按照“管业务 就 需管信用,管经营就需管信用”要求,将 信用合规 职责落实 到相关部门和人员。
第十 九 条 经营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信用合规负总责,信用合规管理员 履行以下 识别、评估和监测信用违规风险的职责:
(一)列入经营异常名录(标记经营异常状态)的风险;
(二)违反法律法规 规章 被行政处罚的风险;
(三)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的风险;
( 四 )不实承诺信息的风险;
( 五 )其他信用违规风险。
第 二 十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全面梳理 、 查找 信用违规风险 点,分析 、 评估信用违规风险,及时预警 和化解信用风险。
第二十 一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识别机制,建立并定期更新信用合规数据库,对信用风险发生的可能性、影响程度、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,准确识别信用违规风险点。
第二十 二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预警机制,就典型性、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的信用违规风险,对相关业务部门发出预警信息,告知相关负责人员提前介入。
第二十 三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评估机制,根据法律 、 法规 及相关规定 等变化情况,结合自身实际,对信用违规风险进行研判,预估可能产生的风险等级,并 根据不同风险等 级 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应对。
第二十 四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处置机制,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整改。对未产生失信影响的,通过健全规章制度、优化业务流程等,堵塞管理漏洞;对已产生失信影响的,实行快速处置、分类处置,制止违法违规行为,尽快消除不良影响。
第二十 五 条 经营主体 可以 建立信用违规风险报告制度 和激励机制,鼓励员工报告信用违规 风险。
第二十 六 条 经营主体 应当 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、消除不良影响,重塑信用。根据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有下列失信信息,经营主体 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:
(一)经营异常名录 ( 经营异常状态 ) 信息;
(二)行政处罚信息;
(三)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 信息;
(四)不实承诺信息;
(五)抽查检查信息。
第 二 十 七 条 经营主体可以按 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(试行)》 规定的条件、要求和程序,申请修复由有关行业主管(监管)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,包括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 、 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。
经营主体 可以 按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规定的条件、要求和程序,申请 修复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,包括 经营异常名录 ( 经营异常状态 ) 、行政处罚信息、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 、 其他失信信息。
第二十八条 经营主体 应 当按 《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(试行)》 第十九条之规定或 《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》 第八条之规定,提交 相关 材料,申请信用 信息 修复。
第 二 十 九 条 由有关行业主管(监管)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经营主体,可 以 登录“信用中国”网站 申请 信用修复 ;由有关行业主管(监管)部门认定的 严重违法失信 名单 信息的经营主体,可向认定单位申请信用修复。
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,可以 向 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,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(新疆)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信用修复。
第五章 信用文化建设
第 三 十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将 诚实 守信理念融入到企业经营中,构建诚信文化并贯穿于企业文化建设的始终,确立信用至上理念。
第三十一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加强信用合规宣传教育,培养全员守法诚信、合规经营意识,引导员工诚实守信,制定员工信用准则,建立员工守信激励制度。
第三十 二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 育 机制,制定年度培训计划,加强信用专业人员培养,将信用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、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必修内容,培养信用合规管理专业化队伍。
第三十 三 条 鼓励 经营主体 倡导和培育良好的信用合规文化,充分发挥电视、广播、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,树立守信典范,营造守信的良好氛围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三十 四 条 本指引 及附件内容 是 对 经营主体 信用合规 建设 作出一般性指引,供 经营主体 参考。
第三十 五 条 本指引未涉及事项,应当 遵照相关法律 、 法规 及相关规定 实施。
第 三 十 六 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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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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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企业信用合规标准体系评价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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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大中型企业信用合规内控管理机制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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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4大中型企业信用违规风险响应机制指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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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领域经营主体“高频”违法信用合规指引清单